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 員,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存查。複製品點 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