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3: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