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第六點,檔案如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訂定提供檔案開放應用之型態。 二、為妥善保護檔案原件及延長檔案壽命,訂定檔案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 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事由, 本署審酌檔案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提供檔案原件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