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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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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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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4
四、檢察機關就營業秘密案件應於收文後儘速分案;其屬第二點所列重大 營業秘密案件者,應即交專責檢察官辦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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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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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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