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各單位(含各科室及各補校分 校)指派一人為小組委員,得由本院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成員兼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得請各科室指派專人 參與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