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 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本院 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 相關管理事宜,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注 意之相關事項,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