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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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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
(一)補助申請應提出之審查資料如下:補助申請計畫表(附表 2)、補
      助申請撥付預算表(附表 3)、執行計畫書。
(二)申請時間:當年度第一季(1 月至 3  月)計畫之補助申請,應於
      上一年度 10 月底前提出;當年度第二季(4 月至 6  月)計畫之
      補助申請:應於當年度 1  月底前提出。當年度第三季(7 月至 9
      月)計畫之補助申請:應於當年度 4  月底前提出。當年度第四季
      (10  月至 12 月)計畫之補助申請:應於當年度 7  月底前提出
      。計畫期間跨越二季以上者,以計畫起始日認定季別。逾期提出者
      ,不予受理。
(四)本署有決定是否給予補助及核定補助金額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