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校生違反紀律及其他事故之處置:
(一)留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事證提「留校審查
小組」審議是否繼續留校。審議方式准用本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3 款之規定。
1.違反紀律,其情節已達本校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之內
容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以上之處分者。
2.學科之成績分數未達最低標準,顯難符合取得高中學歷之 規定
者。
3.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留校生之身心狀況顯難繼
續留校至畢業者。
4.留校生因罹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療之日數,顯難符合取得高
中學歷之規定者。
(二)經「留校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不得繼續留校並經校長核可者,得於
核可當日離校,離校前應將代保管之金錢、物品當面點交清楚,離
校後如有發現短少情形,概由其自行負責。有家人陪同返家之需求
者,準用本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之規定辦理。
(三)經本校核准不得繼續留校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