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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6
六、民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大樓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大
    樓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安全檢查者。
(二)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
      。
(三)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四)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五)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
(六)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七)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九)有其他妨害民眾洽公或影響本大樓秩序之不當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