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眾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安全檢查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大樓或 命其離開: (一)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 有影響本大樓安全之虞者。 (二)於本大樓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 (三)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或「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安全檢查人員應予以查扣,並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