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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46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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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2
二、參與對象 凡本院學生具有熱忱,志願參與服務工作,以不影響補校學習與技能 訓練課程,得向班級導師報名或經指定,申請愛院志願服務。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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