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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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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分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科室簽奉核定
      後,移由資料保有科室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分署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
      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科室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