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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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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未主動於申請
    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或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未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裁罰之罰
    鍰基準如下: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五萬元。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逾一百萬元,以罰鍰金額五萬元為基準,交易或補
      助金額每增加十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五千元。交易或補助金額增加
      未達十萬元,以十萬元論。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逾一千萬元,處最高罰鍰金額五十萬元。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按次處罰者,其每次罰鍰金額,依前次所
    處罰鍰金額增加五萬元裁罰。但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