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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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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複製品點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