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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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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還本監指定人員保管。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
      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簽收單簽收註記,一聯交付
      申請人並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