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扼要記載調案人、調案 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應歸還日期及歸還 日期。 前項調案紀錄,得以紀錄卡、紀錄簿、電子或其他方式紀錄為之。 第一項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檔案銷毀或移轉後,始得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