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 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