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分署網路商城之物品均為查封變賣物品,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 用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標的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賣標的物有無瑕疪、能否堪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修復, 本分署不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應買人於應買後,不得以標的物之外 觀、效用、瑕疪、年份、零件等因素,向本分署辦理退貨或請求增減 價金,網路商品目錄所列型號、規格、品質、數量均以現場實物為準 ,應買人不得以其型號、種類、數量、品質與現況不符爭執(不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