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學院置兼任研究委員若干名,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人選得 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 (三)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