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每月超過二十名申請與眷屬同住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前 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單純配偶與眷同住或遠到者、最近三個月內 其眷屬來監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 辦理,餘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