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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十、每月超過二十名申請與眷屬同住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前
    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單純配偶與眷同住或遠到者、最近三個月內
    其眷屬來監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
    辦理,餘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10
十、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遴選,依下列規定審慎辦理:
(一)各管教小組應就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行狀要件,確實簽註意見
      ,不可含糊抽象。
(二)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脫逃或意圖脫逃、
      聚眾騷擾,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上述
      行為之虞,經隔離調查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五)無戒護安全上之顧慮者。
(六)每月超過二十名者,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依單純配偶與眷同
      住或遠到者、前經核准順延擇時辦理者、最近三個月內其眷屬來監
      辦理同住無遲到或未到之紀錄者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優先辦理,餘
      改為增加接見或由戒護科排定時程順延擇時辦理。
(七)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
      理。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0
十、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遴選,依下列規定審慎辦理:
(一)各管教小組應就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行狀要件,確實簽註意見
      ,不可含糊抽象。
(二)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脫逃或意圖脫逃、
      聚眾騷擾,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或有上述
      行為之虞,經隔離調查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五)無戒護安全上之顧慮者。
(六)每月超過 20 名者,得依配偶及遠到者優先,餘改為增加接見。
(七)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梯次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