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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為考量原要點之部分內容未盡周延,及案內關於重大違規事件之定義未符法務部矯正
署函示規定,及考量不宜以增加接見作為與眷同住之替代性處遇措施,及原要點第一
項之第六款與第七款內容似與本點次意旨未盡相符等,爰僅保留現行規定第六款內容
並酌作文字修正﹔原要點第一項序文及其餘款次予以刪除,俾利完善。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為考量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日益趨增,而本監戒護警力有限,爰修訂該要點內容
,俾利辦理申請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之遴選。並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
使用原則」第四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
制作業公文書」,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
予以修正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