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署提供郵寄服務,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 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予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郵寄服務者,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複製費用,請匯入 本署帳戶(戶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三○二專戶,臺灣銀行澎湖 分行帳號:○二四○三六○七○二三五),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 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