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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3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因本要點現行規定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均係規範郵寄服務,故將現行規定第十四點 增訂為本點第二項,並將本署專戶名稱修正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三○二專戶。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