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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3
十三、本署提供郵寄服務,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
      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予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郵寄服務者,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複製費用,請匯入
      本署帳戶(戶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三○二專戶,臺灣銀行澎湖
      分行帳號:○二四○三六○七○二三五),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
      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本署提供郵寄服務,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
      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予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郵寄服務者,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複製費用,請匯入
      本署帳戶(戶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三○二專戶,臺灣銀行澎湖
      分行帳號:○二四○三六○七○二三五),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
      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13
十三、本署提供郵寄服務,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
      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予申請人。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