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並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本分署檔案應用 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