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為建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之聯繫溝通管道,由法務
部彙整國防部提供之軍事機關聯繫窗口名冊及各檢察機關彙報該機
關與轄區軍事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聯繫窗口名冊,分送各檢察機關
及司法警察機關,並副知國防部轉知各軍事機關。
軍事機關聯繫窗口如有人員或聯繫方式之異動,應即陳報國防部函
法務部轉知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聯繫窗口如有人
員或聯繫方式之異動,應即陳報法務部轉知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
機關,並副知國防部轉知各軍事機關。
檢察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之需要,得洽請軍事機關聯繫窗口提供必
要之協助,各聯繫窗口應迅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