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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3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為利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之聯繫,爰於第一項明定檢察機關與軍事
    機關應建立聯繫窗口,並由法務部分送各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並副知國防
    部轉知各軍事機關。
二、為因應聯繫窗口人員或聯繫方式之異動,即時更新聯繫窗口名冊,爰於第二項明
    定軍事機關及檢察機關之陳報義務。
三、為利刑事案件偵辦之時效,於第三項明定各軍事機關聯繫窗口協助偵查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