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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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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第 10 條
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 者,設政風室;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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