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於非上班、非辦理接見或非開放參觀時間,未經本監同意使用停車 場者。 本監員工及其眷屬與舊監眷屬停放車輛於指定停車場者,不適用前項 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