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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一、使本監有依據可將未經本監同意停放於舊監獄停車場車輛,依規定移至適當處所
    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
二、將拖吊離場改為協助使要點內容更加妥當。
三、配合第三點修正,將非開放參觀時間納入要點內容。
四、增列第二項規定,將本監員工及其眷屬與舊監眷屬列入規範,使其可以依規定將
    車輛停放於指定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