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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六、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於非上班、非辦理接見或非開放參觀時間,未經本監同意使用停車
      場者。
    本監員工及其眷屬與舊監眷屬停放車輛於指定停車場者,不適用前項
    第二款規定。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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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監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監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