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車場區域劃分及使用對象: 本監設有汽車、機車及腳踏車停車位。 (一)家屬接見停車場:供收容人家屬接見使用。 (二)行政大樓前停車場:供民眾洽公、送貨、本監職員及公務車輛停放 使用。 (三)宿舍區停車場:供本監職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