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及刀械, 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管理及監督應由船長負責。 前項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及使用應建立紀錄保存船 舶運送業並應於使用後立即通報航政機關。 第一項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砲、彈藥及刀械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