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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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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7
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檢察官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 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並徵詢其他受訊問 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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