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需用通譯時,應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 ,始得選任特約通譯。 檢察官辦理案件時,如檢察機關遴聘之特約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 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構)協助指派熟諳 該國語言或手語人員擔任臨時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