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 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案件。 本注意事項所稱通譯,指檢察機關現職通譯、特約通譯及其他經檢察 官選任執行通譯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