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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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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
    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陳述內容,不得匿、飾
    、增、減。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檢察官,並協助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