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本所每年底依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二)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審 查情形得為志工不續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