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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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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本所每年底依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二)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審
      查情形得為志工不續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