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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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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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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任期期滿得續聘,延聘後由 本所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時應配戴,不續聘或解聘時應交回志 工識別證。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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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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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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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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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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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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