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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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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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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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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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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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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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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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