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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11
十一、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
      :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違反本機關借用規定,或僅擺放傢俱、衣
        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 30 天以上未居住者
  (三)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45 日者或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183 日者。
  (四)本機關稽核小組依查考作業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或訪查多房間
        職務宿舍後,未見其眷屬同住且借用人無法提出符合前三款標準
        之具體說明者。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宿舍稽核小組成員訪查或檢核紀
        錄準,經查屬實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即應終止借用契約,並於
        二星期內搬遷。
  (六)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七)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
        理。
  (八)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
        位。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監(所),且有同居該宿
        舍之事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