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11十一、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
: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違反本機關借用規定,或僅擺放傢俱、衣
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 30 天以上未居住者
(三)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45 日者或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183 日者。
(四)本機關稽核小組依查考作業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或訪查多房間
職務宿舍後,未見其眷屬同住且借用人無法提出符合前三款標準
之具體說明者。
(五)多房間職務宿舍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宿舍稽核小組成員訪查或檢核紀
錄準,經查屬實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即應終止借用契約,並於
二星期內搬遷。
(六)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七)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
理。
(八)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
位。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監(所),且有同居該宿
舍之事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