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 年新法;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 法。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其刑期類別之累進處遇教化、 操行成績之起分、進分及編級標準,以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八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施行日期為基準日。(參附件 一、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