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矯字第 10303009870 號函釋會議決議議題一配合辦 理。 二、刪除舊舊法一詞。 三、原附件 1 舊舊法責任分數刪除,並重新修正附件 1、附件 2 及附件 3 內容 。 四、定義舊法、新法及新新法之適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