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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2
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
    年新法;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
    法。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其刑期類別之累進處遇教化、
    操行成績之起分、進分及編級標準,以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八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施行日期為基準日。(參附件
    一、附件二、附件三)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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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
    年新法;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舊
    法。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其刑期類別之累進處遇教化、
    操行成績之起分、進分及編級標準,以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八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施行日期為基準日。(參附件
    一、附件二、附件三)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2
二、受刑人適用舊舊法、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其刑期類別之累進處遇教
    化、操行成績之起分、晉分及編級標準,以 83 年 06 月 08 日、86
    年 11 月 28 日及 95 年 07 月 01 日之修法日期為基準日。(參附
    件 1、附件 2、附件 3  及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