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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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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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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第 15 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 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 關書件應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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