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報程序) (一)分署同仁接獲通報電話後應分別立即向督導該股之行政執行官報告 並同時通報政風室。 (二)行政執行官並請先瞭解該執行案情後,向主任執行官及分署長報告 。 (三)政風室陳報分署長並另循政風體系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