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6
六、通報性侵案件調查結果,如下:
(一)戒護科長(女所主任)或督勤官,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法
      務部矯正署報告,並填具「重大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矯正署「囚
      情動態通報中心」。另事件處理過程中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
      。
(二)輔導科應填具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訂定之「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表」,於 24 小時內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等方式,通報嘉義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情況緊急時,得
      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 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三)針對未滿 18 歲之少年辦理通報時,應一併副知嘉義地方法院。
(四)辦理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