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